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04-08-2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國管財〔2004〕196號,2004年8月24日印發(fā))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明確處置權限,規(guī)范審批程序,防止和杜絕資產浪費與流失。

第三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國管局)是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資產處置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占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產性質或用途的行為。

第五條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調撥、變賣、報損、報廢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以下簡稱“非轉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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