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管財〔2004〕196號,2004年8月24日印發(fā))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明確處置權限,規(guī)范審批程序,防止和杜絕資產浪費與流失。
第三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國管局)是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資產處置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占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產性質或用途的行為。
第五條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調撥、變賣、報損、報廢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以下簡稱“非轉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