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fā)布日期:2021-12-3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1〕24號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

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 ……
繼續(xù)閱讀(剩余:91.94%)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9101120250506N
? 2003-2025 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jīng)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wǎng)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