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1〕24號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
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