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發(fā)布日期:2020-12-3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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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法釋〔2020〕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24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關于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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