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1.某縣級市人民檢察院趙某某違反“三個規(guī)定”案
「案件事實」
2017年2月至8月,某縣級市一名市級領(lǐng)導(dǎo)干部崔某插手干預(yù)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礦罪案件,多次要求該院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趙某某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記錄報告。受崔某干擾影響,趙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出反對意見。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該案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和承辦檢察官韓某某,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后,明知適用緩刑錯誤,但未提出抗訴意見。趙某某與韓某某向上級檢察院匯報該案時,提出“量刑是偏輕不是畸輕,不宜抗訴”的建議,最終上級檢察院未及時對彭某某案提出抗訴。
「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