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2號: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2號: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發(fā)文號】
發(fā)布日期:2016-12-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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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72號

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12月28日發(fā)布)

關鍵詞民事/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清償債務/法律效力/審查

裁判要點

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并經對賬清算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禁止的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目的,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情況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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