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0號: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習文有等生產、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0號: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習文有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發(fā)布日期:2016-12-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70號

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習文有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12月28日發(fā)布)

關鍵詞刑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裁判要點

行為人在食品生產經營中添加的雖然不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的物質,但如果該物質與上述名單中所列物質具有同等屬性,并且根據檢驗報告和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能夠確定該物質對人體具有同等危害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

基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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