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5號公布根據2018年10月10日《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fā)展,貫徹國家產業(yè)政策,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
(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
(二)未經使用,但超過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