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7日交通部令第5號公布根據(jù)2015年9月9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行政復議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交通運輸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交通運輸行政機關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復議,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受理交通運輸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交通運輸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規(guī)定履行交通運輸行政復議職責的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是交通運輸行政復議機關,交通運輸行政復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交通運輸行政復議事項,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