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3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
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guī)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四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