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4日財政部財清〔1994〕7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有步驟地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清產核資是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清查資產,核實國有資金,摸清國有資產"家底"的工作。
第三條清產核資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國有資產狀況不清、管理混亂、資產閑置浪費和被侵占流失等問題,促進國有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增強活力,為改革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體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管理方法奠立基礎。
第四條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國有企業(yè)、實行企業(yè)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軍隊、武警部隊等,以及未參加1993年全國行政事業(yè)單位財產清查登記的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yè)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