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賓
王茜云南省文山州紀委監(jiān)委第八審查調查室干部
張春麗云南省文山州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干部
楊艷萍云南省文山州丘北縣人民檢察院一級檢察官
龍春梅云南省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三級法官
編者按
本案中,劉某某以單位名義向甲公司索取60萬元“工作經費”,有觀點認為其中10萬元用于公務支出,不應認定為受賄,應如何看待該觀點?劉某某2008年收受工程老板高某所送10萬元,后在2014年退還,是否影響受賄認定?劉某某分別向乙、丙公司購買商鋪和公寓,價格均明顯低于市場價,后又對上述不動產進行出售或轉租處置,該行為的犯罪孳息該如何計算?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劉某某,男,曾任A省B市C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B市國土 ……
